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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6-06-01 15:45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省局法规处 字号: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24007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1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四、受理机构

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

五、决定机构

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非居民企业,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能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能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地监督管理。

2.账簿、凭证设置不完整,不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电子格式

 

2

税务登记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原件查验

3

(1)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场所对其他机构、场所负有管理责任的证明材料;

(2)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4

经办人身份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原件查验

5

代理委托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6

代理人身份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注:1.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2.申请表下载地址:下载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网上提交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查看窗口

2.网上接收:点击进入

(二)办理时间

1.窗口报送: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公时间

2.网上预申请:无时间限制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在网上或者现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

受理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审查与决定

决定部门应对受理部门移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对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部门应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核,上报各机构、场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

对办理限期前审批完成的许可事项,通知申请人提前领取。

申请人应凭《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结果公开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结果

(二)特殊程序。符合国家规定和设立特殊程序(绿色通道)的优先、特殊事项,应按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快速流转、限时催办、疑难会商、压缩时限等。

十二、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审批结果

(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不准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查看窗口

(二)电话咨询: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三)网上咨询:点击进入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窗口投诉:查看窗口

(二)电话投诉: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三)网上投诉:点击进入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各地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各地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各地办公时间

)乘车路线:各地乘车路线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网站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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